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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判赔1.8万!对美业有何启示?

五一期间,有这样一条新闻登上了热搜——员工拒绝加班判赔1.8万!

顿时,网络舆论一片哗然,都在为劳动者鸣锣喊冤,而很多用人单位的老板却暗地里为这份判决拍手称快:呵呵,不想加班?赔钱!


实际案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扬州某公司两名员工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


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并导致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2万元; 


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即1.8万元; 


尽管胜诉了,用人单位认为判赔金额过少,上诉要求全额赔偿,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维护劳动者权益当然是“政治正确”,在五一劳动节前,判决不愿加班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显然成为“众矢之的”,被认为突破了人们的认知和法律底线。


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错?囿于篇幅,暂不就此进行法律上的过多述评,只摘取判决书中最重要的一句话:


“鉴于(一审被告)常某红、石某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起上诉,故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这句判词隐含的意思就是:维持原判的原因是两名劳动者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的是一份被劳动者接受的判决结果,用人单位不服不行。


而法官对此的解释是:


所以,二审法院是无辜“躺枪”,按照这个方向理解,这份生效判决也很难成为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加班的尚方宝剑!


二、稍微科普下,依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


2、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3、加班时长需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要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者其他的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迫加班,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且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用人单位亦不可据此认定员工违纪并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四种情形,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经过员工同意,单方面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这四种情形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以上内容概括起来就是:


除非不加班会危及到人民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防任务和与农副产品有关的紧急任务,否则,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都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美业属于商贸服务业,手停则口停,所以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甚至员工要靠加班才能获得正常劳动报酬。


但社会在发展,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企业必须顺应法律发展,通过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让企业的加班安排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免于法律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因工作流程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员工是不能拒绝的。


比如,客人的脸还没做完、头发还没烫好,就到了下班时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延时加班完成后才能下班,因为这属于基本职业操守的要求。


四、我们建议:

01

事先约定


加班需要以员工同意为前提,事实上企业不可能每次都在安排加班前要求员工签署书面同意书,故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事先约定:如用人单位提出加班安排,劳动者不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当然,这一条款不是万能钥匙,用人单位仍需尊重劳动者意愿,并保证加班时间安排不超过法律规定。

02

确认工时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才能算作加班,因此一些企业自作聪明,故意在劳动合同中含糊其辞,不明确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而一旦走到审理阶段,将会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例如,劳动合同未注明实行8小时工作制,而劳动者实际工作了9小时,如果他举证说工作时间只有6小时/天,则超过部分的3小时将会被视为加班!


03

加班审批


现实中确有个别员工白天磨洋工,下班后又通过加班来增加工作时长,主张加班费。


为防止员工浑水摸鱼,增加用工成本,企业可以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前必须获得上级书面批准,反之都不视为加班。


以上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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